近年来,关于劳动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的主人公———哈勇(化名)于2006年1月8日在下班途中无证驾驶车辆,发生车祸死亡。为了拿到死者的工伤鉴定,哈勇的父亲几次三番到相关部门,但都未果。究竟哈勇的死算不算工伤?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事件的相关各方。
无照驾车不慎遇难
哈勇生前系银川市保安服务公司一名保安,家住金凤区丰登镇西新村。2006年1月8日19时左右,哈勇在中国联通执勤点下班后,骑着无牌照的摩托车回家,行至贺新公路14公里处发生车祸死亡,而他本人没有驾驶证。
哈勇死后,其父(以下简称哈父)来到银川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要求对儿子的死进行工伤鉴定。但该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此后,哈父一次次走上了“认定”之路。
几次三番 “认定”终未果
哈父不甘心,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该厅在了解事情经过后,认为银川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无法律依据,要求该局撤销决定,重新作出认定。2007年2月,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对哈勇的工伤认定,待相关政策明确后,再重新作出认定决定。得到这一消息,哈父将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金凤区人民法院经过查证后认为,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既没有作出工伤的认定决定,也没有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而且该局作出的中止通知书无法律法规依据,应予撤销,且应对哈勇的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但是,银川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态度坚决,不予工伤认定。哈父再一次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求助,请求行政复议。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在接到复议请求后表示,哈勇的死应被认定为工伤,再次决定撤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的决定,要求该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但是,到目前为止,哈勇的死一直未被认定。
不予认定到底为何?
银川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为何始终对死者不作出工伤认定呢?他们认为,哈勇在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致死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警部门已认定哈勇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其本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为,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如果因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而以职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则属于无法律法规依据。哈勇已经和银川市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了相关的劳务合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哈勇在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而市社会与劳动保障局称,当前国家正在修订相关的法律,将进一步明确像哈勇这一类情况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律师点评
对此事件,天盛律师事务所党建国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哈勇的死应该被认定为工伤。《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不能混为一谈。哈勇无证驾车致死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而该法并不调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调整此行为的法律只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为违反治安管理,而不包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银川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说国家正在修订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条文,缺乏事实依据,且即使法律进行了修改,也不能以修改后的法律调整法律修改前的行为。因此,该局不认定工伤的理由并不成立。
此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银川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拒不履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